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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三新”以外-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申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处理决定: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详情介绍

1、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2、产品检验报告

3、样品一件(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供产品彩色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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