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作为防腐剂,其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分为三类:
(a)淋洗类产品,禁止用于唇部产品,化妆品使用时的最大允许浓度0.02%;
(b)驻留类产品,禁用于唇部用产品;禁用于体霜和体乳(即不得用于涉及大面积应用于身体的任何剂型产品);化妆品使用时的最大允许浓度0.01%;
(c)除臭产品和抑汗产品,禁用于唇部用产品,化妆品使用时的最大允许浓度0.0075%。
三类产品都不得用于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中(淋洗类产品中沐浴产品和香波除外)。仅当产品有可能为三岁以下儿童使用,洗浴用品和香波除外,标签上必须标印“三岁以下儿童勿用”的注意事项。备案人在使用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时,应按照上述产品类别要求,查验是否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