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使用问题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3〕95号),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于1999年7月1日启用),代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部门形象, 为2018年机构改革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曾使用的中英文名称。
《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公益性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聘任的专家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
未经批准擅自在产品标签上使用上述标志和名称,是涉嫌利用国家机关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宣传,为其产品技术或质量作背书,其标注方式可能误导公众,构成专利标识使用不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