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臭喷雾是化妆品还是消毒用品?
洗澡椅、坐便椅如何归类?
化妆品委托加工是否必须在备案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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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粤药君在官网互动平台
集中答疑了一波小伙伴们的提问
提问的小伙伴们赶紧来认领
粤药君的答复啦
今天我们选出其中一部分
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
供小伙伴们参考
产品上面有标示除臭,消除狐臭,产品一喷洒的形式除臭,消除狐臭,该产品是化妆品还是消毒用品?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除臭类化妆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之一。仅凭除臭一词无法判断该产品是否属于化妆品,应结合该产品的全面信息判断是否符合化妆品的定义。
您好,想咨询一下关于洗澡椅、坐便椅的产品归类问题,是归类到医疗器械还是普通的五金家具?日常销售过程中经常有客户要求提供这两类产品的医疗器械产品备案,但按《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里面是没有这两类产品的。
对新研制的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的医疗器械,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也可以依据分类规则判断产品类别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类别确认后,申请产品注册或者办理产品备案。
您好!我们的品牌产品里,有一款产品成分含有“药用层孔菌提取物”,并且我们在标签上宣传此原料,将产品套盒名称命名为“药用层孔菌滋润套”,主要宣传产品具有保湿滋润的效果,请问“药用层孔菌”是否可以直接用于产品套盒名称命名?是否可以在外包装上宣传此成分?是否可用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化妆品原料使用应符合《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版)和《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要求。请自行查询你所咨询的原料是否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版)内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要求。另《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查询的备案生产企业和实际生产企业是同一个公司,但是包装上却有品牌方信息(备案上没有的公司),和生产厂商(备案中的企业),请问:1、上述化妆品包装信息是否符合规范,如符合规范品牌方信息是商标所有方吗?2、如化妆品是委托生产,备案是不是必须体现厂家与委托方信息才是合规的?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第九条明确:“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6.2.4明确:“生产者、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涉及到品牌及知识产权的,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管局